法規名稱: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條文關聯

前條查核人員於辦理實地查核業務時,應當場表明身分及目的,並出示相
關公文或證明文件。
前項查核人員於實地執行查核業務時,得對執行過程之內容照相、錄音或
錄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