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 年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 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八條 ,修正機關名稱為「經濟部能源署」,並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相關資料之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