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7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2年11月17日經濟部經能字第11258025030號令修正發布第2條 、第8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經濟管制

立法總說明

公用售電業購售電能報表申報及查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九
年二月二十日訂定發布。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
為「經濟部能源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
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二條、第八條
,修正機關名稱為「經濟部能源署」,並增訂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本辦法相關資料之備查、查核及其相關業務委任經濟部能源署辦理。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第二項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能源局」改制為「經濟部能源
    署」,原「經濟部能源局」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改由「經濟部能源署」管轄,爰修正「經濟部能源局」為「經濟部
    能源署」。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內容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本次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