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災中小企業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訂定之貸款要點辦理災害復工營
業所需資金(以下簡稱災害復工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中小企業
個別狀況核貸,並由信保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
,免向受災中小企業計收。
〔立法理由〕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改制為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管轄,爰
配合修正機關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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