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 113年1月9日經濟部經企字第11354000020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 第5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行政 / 經濟 / 中小企業

立法總說明

受災中小企業融資協處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五日
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最近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二年四月十二日。
本次係為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改制為「經
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改制為「經濟部中小及新
創企業署」,原「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及「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
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分別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
局」及「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管轄,爰修正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
條文之機關名稱。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所稱因受到災害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中小企業(以下簡稱受災中
小企業),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營業登記,並符合中
    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實收資本額或經常僱用員工數基準。
二、於災害防救法第五十一條所定災區之企業,其營業場所、廠房設施、
    機器、設備、原物料、半成品或成品因災害而損毀。
前項受災中小企業應持有受災地區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
區)公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經濟部產業園區管
理局或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
實。
〔立法理由〕
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改制為「經濟部產業
園區管理局」,原「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之權責事項,自一百十二
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另原經濟部工業
局所屬工業區服務中心,改併由「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改制後「經
濟部產業園區管理局」管轄,爰第二項修正機關名稱。

受災中小企業依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訂定之貸款要點辦理災害復工營
業所需資金(以下簡稱災害復工貸款),由承貸金融機構就受災中小企業
個別狀況核貸,並由信保基金提供九成信用保證;其送保期間保證手續費
,免向受災中小企業計收。
〔立法理由〕
本條酌作文字修正。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改制為
「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原「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起,改由「經濟部中小及新創企業署」管轄,爰
配合修正機關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