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職務列等配合考試院訂頒發布之「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 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並照一般組織法律體例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