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
  職務列等配合考試院訂頒發布之「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
  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並照一般組織法律體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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