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6月20日

所有條文

  交通部為發展全國觀光事業,設觀光局。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觀光事業之規畫、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三、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畫事項。
  七、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八、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十、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十一、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十二、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

  本局設五組,分別掌理前條所列事項,並得分科辦事。
〔立法理由〕
  為配合增設「國民旅遊組」而修正,並酌作文字修正。

  本局設秘書處,掌理文書、事務、出納、議事、印信典守及其他不屬於
  各組事項。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職員;副局長一人或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襄理局務。
〔立法理由〕
  職務列等配合考試院訂頒發布之「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
  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並照一般組織法律體例修正。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一職等;副組長五
  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專門委員五人至七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
  至簡任第十職等;技正七人至九人,秘書二人至四人,職務均列薦任第
  八職等至第九職等,其中技正二人、秘書一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
  ;科長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工程司二人或三人,編
  審四人至六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專員十三人至十七
  人,副工程司一人或二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科員五
  十一人至五十九人,技士二十五人,職務均列委任第五職等或薦任第六
  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二人至四人,職務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其中二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辦事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委
  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
  第三職等。
  前項員額中,專員二人、科員六人、技士三人、辦事員一人,自民國九
  十四年五月二十日起出缺後不補。
〔立法理由〕
  一、將交通部觀光局原承受隨業務移撥之省級公務人員暫行編制表員額
      納入正式編制表。
  二、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
      。
  三、增列第二項。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依
  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
  ,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
  員額內派充之。
〔立法理由〕
  依據「甲、中央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二」之規定標準修正職務列等。並
  將本條有關人事室、會計室之設置分為兩項規定,以符機關組織條例之
  立法體例。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
  職系說明書,就交通行政、交通技術管理、一般行政管理、公共關係、
  新聞行政、員工訓練、編譯、一般工程、土木工程、建築工程、園藝、
  人事行政、會計、統計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本局為聯繫國際觀光組織,推廣國際觀光業務,得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
  ,派員駐國外辦事。

  本局對外公文,以交通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交通部核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條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立法理由〕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適用期限,增訂本次修正
  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