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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電信總局各區電信管理局所屬各電信局局等劃分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0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依前條核算應降等之局,得暫維原等級,如其市話用戶數較前一次調整 局等時,呈正成長時,仍可暫維原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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