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基金之管理機關為本部,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如下:
一、民航事業作業基金:本部民用航空局。
二、國道公路建設管理基金:本部高速公路局。
三、鐵道發展基金:本部鐵道局。
四、觀光發展基金:本部觀光局。
五、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本部鐵道局。
本基金下設各基金之管理機關應建立責任中心制度,以確保收入及控制成
本,發揮財務管理功能,並使具自償性交通建設達成財務計畫設定之自償
比例。
〔立法理由〕
一、配合本基金下增設臺鐵局撥入資產及債務管理基金,爰增訂第一項第
    五款,定明該基金之管理機關。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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