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專用公路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1月20日

條文關聯

  專用公路經核准興建後,應按計畫開工、峻工,不能按計畫辦理時,應
  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因故不能舉辦,應申請廢止。
  專用公路自核准興建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能開工或逾峻工限期一年未能
  完工者,原發執照應予廢止,如再興建,應重新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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