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用公路經核准興建後,應按計畫開工、峻工,不能按計畫辦理時,應 敘明理由申請延期,因故不能舉辦,應申請廢止。 專用公路自核准興建之日起,逾六個月不能開工或逾峻工限期一年未能 完工者,原發執照應予廢止,如再興建,應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