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9日

條文關聯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但遇有濃霧、濃煙、
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
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執行任務之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
救濟車,其行車速率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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