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所稱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負責人,包括下列各執行業務
人員:
一、中華郵政公司董事、監察人。
二、中華郵政公司總經理。
三、中華郵政公司總稽核、實際負責儲金匯兌財務業務之副總經理、協理
    或相當職責之人。
四、中華郵政公司儲匯處、資金運用處處長。
五、中華郵政公司辦理儲金匯兌業務之責任中心局經理。
〔立法理由〕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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