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遞送普及服務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中華郵政公司應於全國設置收受物件專用器具,其總數不低於八千個。
前項所稱收受物件專用器具,係指中華郵政公司所設信箱、信筒或其他收
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參考日本、澳洲各國之立法例,訂定設置收受物件專用器具之
    最低總量基準,以維持民眾基本用郵服務需求。
二、第二項訂定收受文件或物品專用器具之種類,所謂「其他收受文件或
    物品專用 .器具」亦包含智慧型收受器具,例如中華郵政公司所設置
    之 i郵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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