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條文關聯

  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以前條所定電信事業應保存期限以內者,始
  予受理。
  前項通信紀錄之查詢,須以完成通信者為限。
  電信事業受理查詢受信通信紀錄,應自受理之次日起二十八日內提供之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