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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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05日

制定依據

1. 電信法 中華民國94年2月2日
  電信事業或其服務人員對於電信之有無及其內容,應嚴守秘密,退職人
  員,亦同。
  前項依法律規定查詢者不適用之;電信事業處理有關機關(構)查詢通
  信紀錄及使用者資料之作業程序,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本人之通信紀錄,於電信事業之電信設備系統技術可
  行,並支付必要費用後,電信事業應提供之,不受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電信事業用戶查詢通信紀錄作業辦法,由電信總局訂定之。
〔立法理由〕
  增訂第三項。參照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之規定,電信事業用
  戶實有權利向電信事業查詢個人電話之通信紀錄。爰增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