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3月27日

條文關聯

  海難救護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交通部部長兼任;副主任委員四人
  ,由交通部政務次長、國防部副參謀總長、經濟部政務次長、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十七人,由左列單位人員兼任之:
  一、交通部常務次長。
  二、外交部常務次長。
  三、國防部作戰參謀次長。
  四、海軍總司令部副總司令。
  五、海岸巡防司令部副司令。
  六、內政部警政署署長。
  七、財政部關稅總局局長。
  八、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副署長。
  九、行政院衛生署副署長。
  十、國防部國軍搜救協調中心主任。
  十一、臺灣省政府交通處處長。
  十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處處長。
  十三、交通部航政司司長。
  十四、臺灣省政府農林廳廳長。
  十五、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局長。
  十六、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十七、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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