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獎勵者,由下列人員推薦之: 一、中央及直轄市、縣(市)觀光、文教機關主管。 二、政府立案之各級學校校長、文學院院長、藝術學院院長及文學、藝術 、觀光有關系(科)主任或研究所所長。 三、政府立案之文學、藝術、觀光團體、國軍文宣單位及新聞傳播事業單 位之負責人。
一、依體例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