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條文關聯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
  干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理法規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現行員額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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