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8月30日

所有條文

  僑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處理法制事務,依本會組織法第十八條
  規定,設法規委員會(以下簡稱法規會)。

  法規會掌理左列事項:
  一、年度立法計劃之審議事項。
  二、法規之修訂、審議及闡釋事項。
  三、法規資料之蒐集、建立及管理事項。
  四、其他有關法制事項。

  法規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會委員長指定副委員長兼任之

  法規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本會委員長就本會參事、有關業務單位主
  管及專門人員派兼之。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任期二年,期滿得
  續派、聘兼。

  法規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作人員若
  干人,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督導,辦理法規會業務。
  前項人員,均由本會現行員額調用之。

  法規會視業務需要,舉行不定期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主
  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法規會之決議,應有過半數委員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

  法規會開會時,得邀請本會有關單位人員列席。

  法規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本會人員兼任委員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或研究費。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