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海外華商生產事業從業人員回國實習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實習費用全部由申請機構或實習人員自行負擔,包括下列各款:
  一、由居留地回國及返回原居留地之雙程旅費。
  二、在國內實習期間之食、宿、交通、醫療及損害賠償各費。
  三、其他有關之費用。
  申請機構及實習人員不得請求任何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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