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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僑生傷病醫療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參加僑保之僑生,在保險有效期間內,均可憑僑保證、醫療證明單及學 生證,至承保機構在國內之各特約醫院就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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