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廣播公司國際廣播人員退休審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條文關聯

  國際廣播人員連續任職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現職者。
  二、久病不癒,超過規定假期,不能恢復工作者。
  三、擔任具有危險性或純體力勞動等特殊工作,其心神體力已不堪勝任
      者。
  四、擔任具有特別條件之工作,其標準已明顯降低者。
  五、一般職員年滿六十歲,播音員女姓年滿四十五歲,男性年滿五十歲
      。
  前項第一款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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