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廣播人員連續任職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現職者。 二、久病不癒,超過規定假期,不能恢復工作者。 三、擔任具有危險性或純體力勞動等特殊工作,其心神體力已不堪勝任 者。 四、擔任具有特別條件之工作,其標準已明顯降低者。 五、一般職員年滿六十歲,播音員女姓年滿四十五歲,男性年滿五十歲 。 前項第一款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