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廣播公司國際廣播人員退休審核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

所有條文

  行政院新聞局與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廣)合約存續期間
  ,中廣國際廣播人員之退休,依本辦法行之。其未規定者,得比照公務
  人員退休法及其他有關法令辦理。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係指行政院新聞局。
  本辦法所稱國際廣播人員以主管機關所核定之員額,經中廣冊報主管機
  關核備有案之額內人員為限。特約、額外及兼職人員均不包括在內。

  國際廣播人員申請退休年資之採計,應以實際從事國際廣播之年資為限
  。但在本辦法施行前,中廣從事國際廣播現職工作人員,在中廣工作之
  全部年資得合併計算之。

  國際廣播人員,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退休:
  一、一般職員連續任職十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播音員連續任職十年以上,女性年滿四十歲者,男性年滿四十五歲
      者。
  三、任職二十五年以上者。

  國際廣播人員連續任職五年以上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命令退休:
  一、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能勝任現職者。
  二、久病不癒,超過規定假期,不能恢復工作者。
  三、擔任具有危險性或純體力勞動等特殊工作,其心神體力已不堪勝任
      者。
  四、擔任具有特別條件之工作,其標準已明顯降低者。
  五、一般職員年滿六十歲,播音員女姓年滿四十五歲,男性年滿五十歲
      。
  前項第一款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參照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認
  定之。

  依中廣所訂九等職位以上工作人員,已達第五條第五款命令退休之年齡
  ,如身心健康仍堪任職,且屬於不易羅致之專門人才,並在工作上確有
  需要者,得報請核准延長之。每次申請延長以一年為限,期滿得再申請
  延長,但申請延長之次數,除正工程師、部、室、所主管以五次為限外
  ,其餘人員以三次為限。

  中廣國際廣播人員之退休案,由中廣專案報請主管機關審定。主管機關
  於審定後,應連同退休金計算表,以副本抄送審計機關。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均給與一次退休金。其退休金給付,以退休人員最後
  在職時,換算與公務人員相當職等待遇標準計支之月薪額及本人實物代
  金為基數。任職滿五年者,給與九個基數,每增半年,加給一個基數,
  滿十五年後,另行一次及加兩個基數,但最高總數以六十一個基數為限
  ,未滿半年者,以半年計。

  第五條第一款所規定退休人員,其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因公所致者,
  不受任職年資之限制,其一次退休金薪給部份依前條之規定加發百分之
  二十。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
  前項因公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係指左列情形之一所致而言:
  一、因執行職務所生之危險。
  二、在工作處所遭受之危險。

  依本辦法退休人員,如再任公務人員時,應將所領一次退休金繳回國庫
  ,於其原因消滅時發還。

  退休人員於回籍時,得視其路途遠近,給予旅費補助,其對象包括退休
  人員與其配偶及其直系血親現在任所由其負擔生活費用者。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
  一、死亡。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三、曾在他機關、團體或學校辦理退休,已領退休金者。

  本辦法發布後,中廣應將國際廣播人員一次列冊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爾
  後如有人事異動,並應逐案報請核備。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