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大眾傳播業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申請登記時,應填具申請書(附表二)
,並檢附應備文件,送由前條所定之主管機關處理。變更登記時,亦同。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登記案件,審查書件內容,發現有遺漏或欠缺時,應限
期通知補正。除有第六條各款情形之一者,得逕行駁回外,應即依規定核
發、換發或核轉發給執照。

附表二
大眾傳播業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申請(變更)登記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請事項:□申請登記  □變更登記
二、申請人(事業)
    事業類別:
    □報社        □電影片製作業  □無線電視事業
    □通訊社      □電影片發行業
    □廣播電視節目供應事業
    □雜誌社      □電影工業  □有線電視播送系統
    □圖書出版業  □電影片映演業
    □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
    □有聲出版業  □無線廣播事業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
  事業名稱:ˍˍˍˍˍ原登記字號:ˍˍˍˍˍˍˍ負責人:ˍˍˍ
  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ˍ事業地址: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三、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四、個人資料檔
案保有之特定目的。(本欄得為二項以上特定目的之登記)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五、個人資料之
類別。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六、個人資料之
範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七、個人資料檔
案之保有期限。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八、個人資料之
蒐集方法。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九、個人資料檔
案之利用範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十、國際傳遞個
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國際傳遞個人資料者免填)
    名稱:          國別:      代表人姓名:
    收受處所地址: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十一、個人資料
檔案維護負責人之姓名。
    姓名:ˍˍˍˍˍˍˍ電話:ˍˍˍˍˍˍˍˍˍ十二、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如附件一)
    申請人簽署:ˍˍˍˍˍˍ負責人簽署:ˍˍˍˍ申請注意事項:

1申請登記或變更登記應繳交執照費等規費,於發照時徵收。
  規費徵收標準:
  (1) 第一次申請登記(含登記費、審查費及執照費)
      :新臺幣貳仟元正。
  (2) 變更登記:須換照者,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正。不須換照者,免付
      費。
  (3) 補發執照: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正。
2規費之繳交除電影片映演業由地方政府另行依法徵收外,其餘事業之
  申請案應將規費至各地郵局購買抬頭為行政院新聞局之郵政匯票,並
  憑此匯票乙紙領取執照。
3申請變更登記時,除有變更事業名稱、負責人及個人資料檔案名稱等
  項目,應繳回原登記執照正本,經主管機關審核後換發新照外,其餘
  事項之變更,得檢附原登記執照影本乙份,由主管機關審核後具函核
  備。
4為申請登記時,應逐項填報本申請表各欄位。如為變更登記時,除第
  一、二欄外,其餘各欄視變更情形填報。
5附件一所列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除基本事項外,如有其他規
  定,應詳細填報。事業如另有完整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亦
  可以之替代列為附件,惟其內容須涵蓋「大眾傳播業電腦處理個人資
  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所列事項。
6附件二由申請人填報說明二,(一)~(十)各欄(第 (九) 欄如無國際
  傳遞之情形者,免填),其餘受文者、發文日期字號及發文機關戳,
  由受理登記主管機關代轉政府公報時填註或加蓋。

附表二之附件一
大眾傳播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壹、為確保本事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依法指定專人依下述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貳、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畫: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上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
        ,並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密,
        不得與他人共用。
  (二)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上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
        片上,並定期拷貝。如需建置在硬式磁碟機上,該部個人電腦
        應專用並上鎖。
  (三)非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五)其他規定: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二、資料稽核方面
  (一)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
        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
        ,應調原檔案查核。
  (三)其他規定: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三、設備管理方面
  (一)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二)建置個人資料之個人電腦,非有必要,不得作為公眾查詢用。
  (三)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四)其他規定: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
        管之磁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
        利管理。
  (二)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三)其他規定: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
    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ˍ附表二之附件二
          函                    (發文日期字號)
受文者:        政府公報
主旨:為依法公告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相關事項,請將說明二所列事項登
      載於  貴公報。
說明:一、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應公告事項如左:
      (一)申請人事業名稱:
            事務所所在地:
            負責人姓名:
            負責人住居所: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
      (七)個人資料之蒐集方法: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
            1名稱:          2國別:
            3代表人姓名:    4收受處所: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之姓名:
                         (發文機關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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