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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度廣播金鐘獎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辦法各獎項之評審,由文化部(以下簡稱本部)遴聘專業人士組成評 審小組,審酌下列事項為之: 一、內容創意。 二、製作水準。 三、表現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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