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78年06月16日

條文關聯

  隨在員工任所所在地臺灣地區或其他指定地區之左列親屬,得依規定申
  請實物配給。
  一、配偶。
  二、六十歲以上父母(其未達六十歲除因殘廢由公立醫院證明外,其確
      無職業,必須申請人瞻養者,得檢具戶籍證明及申請人服務同一機
      關相當職級以上二人之保證書送由服務機關查明證實准予專案報領
      )。
  三、二十歲以下之未婚子女(其超過二十歲以上在校肆業而確無職業或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或確屬殘廢不能自謀生活,必須申請人扶
      養者得經學校或公立醫院證明准予專案報領)。
  四、其他合於規定專案請准配給之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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