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條文關聯

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歸屬資助機關所有: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重大影響國民健康、環境生態或其他公共利益。
三、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
〔立法理由〕
一、第一項配合第二條國有研發成果定義之刪除,酌作文字調整。
二、本部自行研發之成果,本就當然歸屬本部所有,爰刪除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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