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歸屬資助機關所有: 一、涉及國家安全。 二、重大影響國民健康、環境生態或其他公共利益。 三、其他載明於公告招標、甄(徵)選文件或契約。
一、第一項配合第二條國有研發成果定義之刪除,酌作文字調整。 二、本部自行研發之成果,本就當然歸屬本部所有,爰刪除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