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長照、醫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或執行各級主管 機關公告之計畫者。
面對超高齡社會來臨,為加速長期照顧資源之布建,爰於第三款增列配合 國家長期照顧政策,辦理符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計畫所列之 獎助對象,增加長期照顧服務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