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之獎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長照、醫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或執行各級主管
    機關公告之計畫者。
〔立法理由〕
面對超高齡社會來臨,為加速長期照顧資源之布建,爰於第三款增列配合
國家長期照顧政策,辦理符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計畫所列之
獎助對象,增加長期照顧服務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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