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4日衛生福利部衛部顧字第 1091962817號令修正發布 第5條、第13條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處務

立法總說明

為落實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十四條第五項之規定,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
助辦法於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訂定發布,以規範長期照顧服務資源發展獎
助之對象、項目、方式與長照服務網區之劃分及限制資源過剩區長照機構
設立或擴充之限制及其他有關事項。
為符合實務運作之需要,並加速長期照顧資源之布建,爰修正「長期照顧
服務資源發展獎助辦法」第五條規定,新增第三款獎助對象,並修正第十
三條,明定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法規異動

修正

本辦法之獎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長照、醫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或執行各級主管
    機關公告之計畫者。
〔立法理由〕
面對超高齡社會來臨,為加速長期照顧資源之布建,爰於第三款增列配合
國家長期照顧政策,辦理符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計畫所列之
獎助對象,增加長期照顧服務量能。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