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之獎助對象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依法設立、登記或立案之長照、醫事、社會福利機構、法人或團體。
三、配合國家長期照顧政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辦理,或執行各級主管
機關公告之計畫者。
〔立法理由〕 面對超高齡社會來臨,為加速長期照顧資源之布建,爰於第三款增列配合
國家長期照顧政策,辦理符合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或公告計畫所列之
獎助對象,增加長期照顧服務量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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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三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明定本辦法修正條文之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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