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六條所定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應每季至少召開一次。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之頻率及召集
    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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