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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3月6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本法第六條所定性騷擾防治審議會,應每季至少召開一次。 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或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定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召開性騷擾防治審議會之頻率及召集 人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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