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條文關聯

本法第四條規定之自殺防治諮詢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部主管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相關部會次長、單位主管及
學者專家聘兼之。
〔立法理由〕
自殺防治諮詢會委員之組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