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四條規定之自殺防治諮詢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七人,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部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 本部主管次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部部長就相關部會次長、單位主管及 學者專家聘兼之。
自殺防治諮詢會委員之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