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術損傷接骨技術員管理辦法(94.11.24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接骨技術員歇業或停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從業
  執照機關備查。
  接骨技術員依前項規定報請備查時,應填具申請書,並送由原發從業執
  照機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歇業:註銷其從業執照。
  二、停業:登記其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其從業執照。
  接骨技術員死亡者,由原發從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從業執照及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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