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作業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審查會成員應以客觀、公正態度為案件之審查,並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審查內容或因審查而知悉之資訊,應保守秘密,不得洩漏。
  二、不得將各類審查文件攜出審查場所。
  三、本人或配偶現有或於一年內曾有僱傭關係之精神醫療機構,或其三
      親等內血親、姻親所設立之精神醫療機構之申請案件,應予迴避。
  四、嚴重病人為本人、配偶或其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或家屬之申請案件
      ,應予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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