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強制住院、強制社區治療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
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以下簡稱審查會)審查。
前項審查會成員,應包括專科醫師、護理師、職能治療師、心理師、社
會工作師、病人權益促進團體代表、法律專家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士。
審查會召開審查會議,得通知審查案件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到場說明
,或主動派員訪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審查會組成、審查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案件之審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精神疾病強
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負責辦理。
三、為使案件之審查能公正客觀,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案件審查需
要各種專業人士共同參與,爰於第二項明列審查會之組成成員。
四、為使審查會之運作得以嚴謹,以保護當事人權益,爰作第三項規定
。所謂利害關係人,具有因案而異之性質,基本上其範圍較保護人
廣泛,如鄰居、收容機構負責人及其職員等與病人長期相處或接觸
,足資協助審查會?F解病人病情及一般日常生活狀況之人均屬之。
五、第四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就審查會組成及審查作業事項等另訂辦法
。
六、審查會之審查結果,性質與行政處分相近,惟強制住院之目的與強
制處分或保安處分相類似,且具有人身自由絕對拘束之效果。再者
,此類審查案件如循行政救濟程序(訴願、行政訴訟)處理,不但
性質不宜,在實務運作上亦緩不濟急,故對於審查會之強制住院審
查決定乃不採行政救濟,另於第四十六條規定特別之救濟方式,即
嚴重病人或緊急聯絡人對於審查結果有不同意見,得即向法院聲請
停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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