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區域醫院、地區醫院院長,除應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經
歷之一:
一、區域醫院
    (一)現任醫院院長職務滿三年。
    (二)曾任醫院院長職務滿三年。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相當簡任主管職務,或衛生福利部附屬醫療及
          社會福利機構管理會相當簡任副主管以上職務滿三年。
二、地區醫院
    (一)現任醫院院長或副院長職務滿三年。
    (二)曾任醫院院長或副院長職務滿三年。
    (三)本部及所屬機關相當簡任副主管以上職務滿三年。
院長遴選或派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一、評定結果為從缺或無人報名參加遴選,致需重新辦理遴選。
二、精神專科醫院院長。
三、依第十三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由本部派任。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三目所定三年年資,得就各該目職務之年資合併
計算;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第三目所定三年年資,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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