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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衛生福利部藥害救濟審議委員會審議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審議委員會對於審議案件,認為有對受害對象複檢或訪查之必要時,得指 定醫療機構或醫師予以複檢,或指派專人進行訪查。受害對象如無正當理 由,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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