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物優良製造證明書申請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條文關聯

  證明書核發後,如其登記事項有變更者,持有證明書之藥商應繳納費用
  並填具申請書表及相關資料,向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變更。未依規定
  申請變更或未獲核准變更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廢止該證明書。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