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試驗主持人應於臨床試驗進行前,取得受試者自願給予之受試者同意書。
試驗主持人或由其指定之人員,應充分告知受試者臨床試驗進行之資訊、
受試者同意書之內容及所有由人體試驗委員會所核准與臨床試驗相關之書
面意見,並使其充分瞭解後親自簽署,並載明日期。
前二項之行為,受試者為無行為能力人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受試者
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受試者雖非無行為能力或
限制行為能力者,但因無意識或精神錯亂無法自行為之時,由有同意權之
人為之。
前項有同意權人為配偶及同居之親屬。
〔立法理由〕
考量實務運作情形,酌修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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