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銷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 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展延申請及檢查程序,得準用第 二條、第三條規定。 依前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非可歸 責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原運銷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
運銷許可有效期間及其屆滿前申請展延之相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