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優良運銷檢查及運銷許可核發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月29日

條文關聯

運銷許可有效期間為三年;有展延必要者,應於期滿六個月前至十二個月
間申請,每次展延期間,以三年為限;其展延申請及檢查程序,得準用第
二條、第三條規定。
依前項所定期間申請展延,中央主管機關未於原有效期間內准駁,非可歸
責醫療器材販賣業者,原運銷許可之效力延長至准駁之日。
〔立法理由〕
運銷許可有效期間及其屆滿前申請展延之相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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