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業者之產品委託其他業者輸入、儲存、運輸、銷售、防護或提供服務 時,應就足以影響運銷系統規範符合性者,簽訂委託書面契約,實施監測 ;相關運銷紀錄之保存,亦同。 販賣業者應採行措施,確保前項委託符合委託書面契約、本準則及其他相 關法規之規定。
一、運銷系統委託第三人辦理部分,應訂定書面契約並施行監測,以確保 受託者符合契約與法規內容。 二、第二項提及「其他相關法規」,如醫療器材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四 十九及五十八條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