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條文關聯

醫療器材商或民眾,得向中央主管機關查詢醫療器材分級或其他相關事項
。
前項查詢者,應填具查詢單,並檢附下列相關文件、資料,及繳納費用,
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原廠產品說明書:包括使用方法、功能及工作原理;其非正體中文或
    英文版本者,應另附正體中文或英文譯本。
二、分類分級參考資料:美國、歐盟或其他國家對該查詢產品已為分類分
    級之參考資料;無參考資料者,免附。
除前項文件、資料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查詢者提供其他相關
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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