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器材分類分級之品項,規定如附表。
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規定者外,其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特殊者,得依下
列原則判定其分級:
一、同一醫療器材符合二以上分類、分級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
定之。
二、醫療器材附(配)件,其原廠產品說明書載明專用於特定醫療器材者
,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該特定醫療器材等級定之。
三、二以上醫療器材組成之組合產品,適用於二以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
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定之。
四、以醫療器材作用為主之含藥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
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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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除附表品項代碼「A.3652」、「C.3372」及「C.3970」之規定,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附表品項代
碼「D.1100」、「J.5780」及「M.5844」之規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
二日施行,品項代碼「I.4040」之規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鑑於品項代碼「D.1100」、「J.5780」、「M.5844」及「I.4040」之修正
規定,涉及原有鑑別範圍產品管理等級提升,或有新版強制性標準須符合
,故另訂定施行日期,以利相關業者於緩衝期間內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之
規範,爰新增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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