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衛生福利部衛授食字第1121606224號令修正發布第 7條條文及第4條附表,除附表品項代碼「D.1100」、「J.5780」及「M.58 44」之規定,自 114年8月22日施行,品項代碼「I.4040」之規定,自115 年8月22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法規體系: / 行政 / 衛生 / 藥政

立法總說明

鑑於醫療器材涉及之科學領域廣泛,種類、品項及組成繁雜且日新月異,
為明確醫療器材管理範圍,爰檢討現行醫療器材分類分級管理辦法(以下
稱本辦法)第四條附表內容,予以適度增修,以接軌國際管理模式並符合
管理現況;另就第四條附表鑑別範圍規定之修正,認有需提供緩衝期以供
醫療器材相關業者因應,爰修正本辦法第七條及第四條附表,其修正要點
如下:
一、第四條附表增修品項之施行日期。(修正條文第七條)
二、增修醫療器材管理品項共計六十三項。(修正規定第四條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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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異動

修正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之品項,規定如附表。
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規定者外,其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特殊者,得依下
列原則判定其分級:
一、同一醫療器材符合二以上分類、分級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
    定之。
二、醫療器材附(配)件,其原廠產品說明書載明專用於特定醫療器材者
    ,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該特定醫療器材等級定之。
三、二以上醫療器材組成之組合產品,適用於二以上醫療器材分類、分級
    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定之。
四、以醫療器材作用為主之含藥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另有規定者外,以
    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定之。

本辦法除附表品項代碼「A.3652」、「C.3372」及「C.3970」之規定,自
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年五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除附表品項代
碼「D.1100」、「J.5780」及「M.5844」之規定,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
二日施行,品項代碼「I.4040」之規定,自一百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施行
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鑑於品項代碼「D.1100」、「J.5780」、「M.5844」及「I.4040」之修正
規定,涉及原有鑑別範圍產品管理等級提升,或有新版強制性標準須符合
,故另訂定施行日期,以利相關業者於緩衝期間內符合醫療器材管理法之
規範,爰新增第二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