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醫療器材商啟動醫療器材回收作業時,應 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於通知轄內業者啟動醫療器材回收作業時,應向中央及其他 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增進各級機關橫向連結,以利回收作業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