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醫療器材商啟動醫療器材回收作業時,應
通報中央及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理由〕
地方主管機關於通知轄內業者啟動醫療器材回收作業時,應向中央及其他
地方主管機關通報,增進各級機關橫向連結,以利回收作業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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