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條文關聯

前條文件、資料與規定不符或內容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通知申請者限
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立法理由〕
申請認證有關文件或資料補正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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