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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條
申請製造、輸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其應檢具之文件、資料,規 定如附表一。 前項申請,中央主管機關得免核定第三條第三項第五款、第六款登記事項 。
附表一-申請製造、輸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查驗登記應檢具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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