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以四十期為限。
前項各期應繳納金額除最後一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但年滿六十五
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前三期每期應繳納金額得依序以被保險人
首三個月欠繳之保險費計算。
〔立法理由〕 為減輕請領相關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分期繳納期間前三個月之經濟負擔並
取得保險年資,爰修正調降分期前三期每期應繳金額得依序以被保險人首
三個月欠繳之保險費計算。惟如其填寫各期可繳納金額高於此計算金額,
則不受此計算方式限制,爰修正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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