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3日

條文關聯

  器物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第一科:
    (一)關於院藏展覽器物(含銅器、瓷器、玉器、漆器、琺瑯器、文
          具、雕刻、服飾、鼻煙壺、藏傳法器、多寶格等)之提件、整
          理及歸還等事項。
    (二)關於院藏器物展覽之策劃,展覽圖錄之編纂,及相關學術論著
          、學術交流、研究活動之策劃、協調、聯繫及執行等事項。
    (三)關於國內、外器物借展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
    (四)關於院藏器物展覽業務之研究及改進事項。
    (五)關於陳列室器物之佈置、提取、撤換及展出器物之提件拍攝等
          事項。
    (六)關於器物陳列條件之控管及狀況處理等事項。
    (七)關於院藏展覽數位化之推動及執行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二、第二科:
    (一)關於院藏器物庫房之典守及管理(包括器物之提件、歸還)等
          事項。
    (二)關於器物典藏庫房設施之研究及控管等事項。
    (三)關於院藏器物之點檢、維護及院藏庫房器物之研究事項。
    (四)關於庫房管理系統數位化之建置、改善及資料更新事項。
    (五)關於新進文物,包括受贈、購藏、寄存文物之整理及資料建置
          事項。
    (六)關於國內外專家學者申請特別提件參觀、研究之安排及接洽等
          事項。
    (七)關於申請器物提件照相之管理事項。
    (八)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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