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 一、交代表冊總目錄。 二、單位章戳清冊。 三、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四、財物清冊。 五、事務清冊。 六、文物清冊。 七、其他有關主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