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立故宮博物院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本院主管人員移交應造具下列清冊(含電子檔):
  一、交代表冊總目錄。
  二、單位章戳清冊。
  三、未辦或未了之重要案件清冊。
  四、財物清冊。
  五、事務清冊。
  六、文物清冊。
  七、其他有關主管人員應行移交事項之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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