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檢查金融機構業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行對本國金融機構之檢查頻率如左:
  一、總機構:以一年一次為原則,但得視金融機構營運狀況予以調整,
      惟至少二年檢查一次。
  二、分支機構:依其總機構管理能力之檢查結果及其他分析資料,訂定
      抽樣方式,辦理檢查。
  本行對外國金融機構在臺灣地區分支機構之檢查頻率準用前項第一款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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