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物捐獻之獎勵,依左列方式為之: 一、捐獻古物者,由接受機關(構)給予獎狀。 二、捐獻重要古物者,由接受機關(構)給予獎狀,並得由教育部頒給 匾額。 三、捐獻國寶者,由教育部頒給匾額或教育文化獎章。教育文化獎章之 頒給,僅限於捐獻古物之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