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蹟委託管理維護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4月18日

條文關聯

  古蹟管理維護之委託機關應考量古蹟類別及其管理維護範圍訂定委託期
  間。委託期間每次不得超過四年,其管理維護績效優良者,得延長委託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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